刚刚有网友发帖,之前梅斯医学报道的“婚检出艾滋,故意不让医生告知对象,最后导致对象得艾滋”的事情引发网友讨论后,有网友发现了最高法曾经说“阳痿属于婚前应该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”。

这下让大家搞不清楚了,艾滋这种不能治愈,会导致慢性死亡的疾病都能隐瞒,但是阳痿却必须在婚前告知,很明显,艾滋病显然是更严重的疾病,而且会让另一半有生命危险,而阳痿完全不会造成任何疾病。这就令人费解了,这“婚前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”是怎么判定的,没有清晰的标准。
图三的案例更是绝,结婚和治疗花了50多万,几乎掏空全家积蓄,钱都花了后,妻子还不愿意和他共同生活。很明显,这种疾病不可能是结婚后几个月才发现,就是婚前隐瞒,等丈夫钱花完了又不想一起生活了。丈夫做了冤大头,花了50多万,什么都没得到。关于婚前重大疾病的问题,总得给个明确的说法吧,不然出了问题,又是一堆的纠纷。
- 这究竟是咋回事?
我们来看看该网友提及的三个案例。
一个是,阳痿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吗?根据最高检的解释,这一点非常明确,阳痿属于婚前应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。而且,这个有案例支撑。

根据2023年9月媒体报道,江苏南通一女子在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性功能障碍,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。

最终法院认定,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,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基本判断标准之一。从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,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“重大疾病”。法院同意撤销婚姻,希望能减轻对原告的伤害。
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案例。近日,一位自称某医院妇产科的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发文:一名女性在婚检中被查出 HIV 阳性,她向医生提出了一个关键要求,对未婚夫保密。医生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前提下,按照规定上报了疾控中心。然而,男方不幸感染了艾滋病,愤怒之下,他将医生投诉至卫健委,导致医生被停职处理。

第三个案例更是离奇。
据媒体报道,“发现她检查出来这个病后,我掏钱带她去治疗,从结婚到治疗陆陆续续花了约50万元。”江西南昌县的罗先生说,婚后不久,妻子李女士便检查出有先天性双子宫加单侧肾缺失,他怀疑妻子故意隐瞒,再加上对方不愿继续共同生活,于是选择离婚。

考虑到因结婚导致家庭困难,家中还欠有外债,罗先生想将部分彩礼及黄金钻戒追回。经一审法院判决,李女士应返还部分彩礼4万元和钻戒一枚,罗先生对此判决感到不满,于是提起上诉。“一审我要80%的彩礼黄金,二审我只要求50%—60%。”他说,目前二审已开庭,正等待最后的结果。
这三个案例,可以说,都是男人很“受伤”,从当前法院判定结果来看,婚姻法似乎更偏向于女方。毕竟,女方大体是弱势群体。
针对此事,有网友表示,艾滋病可以生育,跟乙肝一样,阳痿就不一样了,婚检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。
有网友感慨,阳痿必须告知,艾滋可以不告知,这是“不快活,毋宁死”啊!
有网友认为,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,影响夫妻正常生活,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问题必须告知。
- 不得不说,夫妻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,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起码的尊重,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。
那问题来了,结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范围是什么?
我们来看看律师的回应。关于重大疾病范畴,因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,审判实践中,重大疾病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、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。第一类指严重遗传性疾病,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,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,后代再现风险高,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病。

第二类指指定传染病,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、梅毒、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。
第三类指有关精神病,指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。
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,无论上述遗传性疾病、传染病及精神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,均视为符合规定的重大疾病,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。
从上述解释来看,艾滋病也好,双子宫单肾也好,如果女方没有主动告知,只能说,女方违背了婚姻法精神,男方可以用这个理由主张离婚。但是,至于男方可能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和身体精神伤害,那就要另当别论。
由此可知看出,对于不是知根知底的婚姻,无论男女哪一方,都建议一定要强制婚检,以确保婚姻的安全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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